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的管理,促进科技成果的交流应用和推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试行)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科委)的实施细则,结合动物抗病营养重点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的科技成果范围:
(一)为了解决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指科技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指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或学术水平)和实用价值(指科技成果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生物品种、新设计、新方法等以及标准等方面的能够直接应用于现代化建设的科技成果。
(二)研究周期较长的重大科技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有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科技成果。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设专职的成果管理人员。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科技成果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科技成果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起草制定或修订本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办法,并贯彻执行。
(三)负责科技成果的鉴定、登记、建档、发布公报以及汇总上报工作。
(四)向上级推荐重大科技成果和奖励项目以及发明项目。
(五)组织科学进步奖励项目的评审及授奖工作。
(六)技术成熟、经济效益显著、具有推广价值的科技成果,及时向有关部门推荐,并组织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开发,以及技术市场组织和协调工作。
(七)管理科技成果的档案、资料,进行科技成果的统计分析,并按规定填表上报。
(八)按照国务院转的《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及省、市有关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作好科技成果保密工作。
(九)负责办理科技成果管理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 科技成果必须按照国家科委和省科委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技术鉴定方予登记。
第六条 科技成果的上报、登记程序。
国务院和省级各部门所属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企事业单位所取得的科技成果,若为市下达的项目或受市内单位委托研究的项目,研究成果主报市科委,抄报其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和受市外单位委托主持研究的项目以及自拟项目主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将《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抄送市科委。其中,自拟项目也可以主报市科委,但是不能同时主报几个部门。
各单位完成非主管部门委托的研究课题所取得的科技成果,除按上述规定上报外,还应同时抄送课题委托单位备案,委托单位应就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和实用价值,向完成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
第七条 上报市科委的每项科技成果,均应附送如下资料:
(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表格样式及要求附后)
(二)《技术鉴定证书》或《技术评审证书》、《验收(审查)合格证书》:按所附统一格式填报(可铅印或油印),并附原签字名单(可复印)。通信评审的科技成果除报《技术评审证书》外,还应附《个人评审意见表》复印件。
(三)技术资料: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应报送: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科研设计方案或研究实施方案、工作报告、研究试验报告。其中不能对外公开的材料应加以注明,但必须向上级主管部门如实报送。
(四)科技成果应用、推广方案或建议:该成果的应用推广条件、推广范围、设想、对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建议、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等。
第八条 科技成果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各部门有责任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交流、交易、推广、应用,对有重大贡献的应给予奖励以加速科技成果向生产转移,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一)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实行有计划的推广和技术市场交易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二)各级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应积极向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推荐成熟的科技成果,使其纳入计划,做好科技成果向生产转移衔接工作。
(三)科技成果的转让按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科技成果向国外出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技术出口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科技成果的奖励将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的密级按照规定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具体事项按国家科委和省、市《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及细则办理。